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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日期:2019-05-24    发布:    关注: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生员工及其他到校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门卫制度。

    第四条 新闻记者到学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身份证征得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到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依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七条 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或者散发横幅、海报等宣传品、印刷品须在网上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布告栏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在校园内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和各种招聘启事、广告等。在校园公共设施上摆设标牌、标志等宣传品,应依规合理设置。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均可责令其清除或酌情直接清除。

第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于特殊原因需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异性,不得饲养动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在校园内举办学术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室内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主办方必须在举办日前5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递交网上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办。相关活动不得反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套路贷和邪教等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限速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禁止鸣喇叭。

    第十六条 禁止无营业执照的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其所属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不得从事不正常、不健康的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量院〔2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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