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区域内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性活动,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小型群众性活动两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承办者使用、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广场、大会堂、体育场(馆)、报告厅或其它公共场所,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活动、就业招聘、庆祝、纪念等群众性活动。
小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由本校各单位、社团或者学生组织开展的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学术活动、招聘会、庆祝、纪念等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 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坚持承办者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工会、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体育军事部、团委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有安全监督责任。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八条 校内组织举办群众性活动,应按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程序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或公安部门的安全许可。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事项,主管部门须报校办和保卫处备案。
(二)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程序
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同时须报保卫处备案。
1.举办各种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涉及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群众性校园文化活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党办校办、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团委等对口部门审核同意(必要时应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同时报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2.举办各类演唱会、音乐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校内各类协会开展的文体活动及就业招聘,由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场馆管理部门计划安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1)举办各类演唱会、音乐会、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活动,须经团委审批同意,同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2)举办各类就业招聘等群众性活动,须经学生处审批同意。
(3)举办各类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须经体育军事部审批同意。
(三)前款涉及有校外人员参加且校外人员人数超过50人的,主办者或承办者应向保卫处报批(备)。
第九条 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租(借)用学校场所(馆)举办各类群众性活动。特殊情况由租(借)用单位向党办校办报告,经场馆管理的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参加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由租(借)用单位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
第十条 下列活动的组织举办不需申请:
(一)根据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有关部门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举办的群众性活动;
(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群众性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在举办日前20个工作日(大型群众性活动)或5个工作日(小型群众性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中国计量大学群众性活动申请表》。
(一)主管部门在接到举办群众性活动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举办活动日前7个工作日(大型群众性活动)或2个工作日(小型群众性活动)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二)申请举办群众性活动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承办者在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
(三)主管部门对因承办者按申请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的群众性活动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和许可后,可与承办者协商变更举办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四)对经公安部门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扩大举办规模。
确因情况紧急要求变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以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校办。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审查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承办者取消活动的,其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以及预定的参加者,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举办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活动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二)需要临时搭建灯光、舞台、看台等设施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对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活动场所所能容纳人员的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四)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五)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工作人员;
(六)不得增加安全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内容;
(七)为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八)接受保卫处等学校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参加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管制器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不得影响活动现场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广播、消防、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须有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批(备);
(二)制定具体的现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在活动举办之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及对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
(四)对经安全许可的群众性活动,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安保力量,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应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改正;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七)保障活动场所安全通道、出入口畅通。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者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的;
(三)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四)活动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量院〔201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