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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15    发布:    关注:

 

中国计量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提高抵御火灾能力,维护校园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区域管辖范围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独立学院及驻校其它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与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救援的器材。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泵及消防供配电设施;

(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罐)、水泵结合器;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登高作业场地;

(四)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及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气体灭火系统;

(四)防排烟通风系统;

(五)应急广播及通讯系统;

(六)室内消火栓系统;

(七)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八)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消防器材包括:

(一)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箱(桶)、灭火器箱等;

(二)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等;

(三)破拆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第四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是火灾预警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保持其完好有效,是学校二级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职责和范围

第五条  学校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管理,实行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原则。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和配备由学校根据消防规范要求进行统一布局和配备,由学校消防职能部门和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器材的购置、配备、更新换药、维护以及对各二级单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培训指导。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所负责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食堂、员工宿舍、教师公寓以及附属用房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全面负责计量大厦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更换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学校(甲方)出租的校产公有房屋,由承租方(乙方)负责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更换药品和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学校(甲方)出租方的职能管理部门对承租方(乙方)管理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巡查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和消防规范要求进行定时检查和巡查。

(一)学校建筑公共部位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统一由学校消防职能部门每月巡查一次。

(二)设置和配备在房间内(实验室、教室、会堂、电梯机房、配电房、书库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房间管辖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巡查。一般岗位每月巡查一次,重点岗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广播及通讯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由消防维保单位每年检测一次,并出据检测报告。

 

第四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消防设施须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后方可移交使用。消防救援机构的验收意见书应一式三份,档案馆、保卫处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保卫处应协调建设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操作培训和消防设施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 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时,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施工方应保证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完整,若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人员疏散通道,不得无故切断消防电源。

第十五条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楼宇,保卫处应当与经消防救援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对所管辖和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以及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窗)等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检;如有损坏等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

 

第五章  灭火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保卫处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根据不同场所配置不同的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材及灭火器箱应统一编号,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十八条  灭火器材的配置原则

(一)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校医院、离退休办及学生公寓等楼宇的灭火器材由保卫处负责配置并维修;

(二)经营性单位、驻校内单位的灭火器材的配置自行负责,并及时对灭火器材进行更换、维修,以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率。

第十九条  灭火器材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的灭火器材进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管理者姓名应张贴于灭火器箱上,至少每周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在公共走道及醒目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改变灭火器材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内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发现丢失的应及时通知保卫处补配,不能说明丢失原因或因管理不善丢失的,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二十二条  因办公、科研、实验场所发生改变,搬迁时原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带入新的场所,新场所所需灭火器材应另行申请配置。

第二十三条  单位(楼)内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时,单位安全员应将配置的灭火器材统一集中,妥善保管,待工程完工后放回原位。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由保卫处统一配备,微消防站所在管辖区域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

(四)未经批准随意在消火栓上取用水的;

(五)随意关闭消防用水阀门的;

(六)挪用、侵占灭火器材的;

(七)因管理不善导致灭火器材损坏、丢失的。

对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防火委员会将根据《中国计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办法》(量院办〔20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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