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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日期:2017-06-28    发布:    关注: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觉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的,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严禁爬墙、翻门出入学校。

    二、携带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所在单位(部门)签发的《中国计量大学物品出门证》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合法证件或有关证明,如有必要门卫有权查询或扣留携带物品。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因工作需要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保卫处备案。

       四、来客来访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

       五、凡进入校区的各类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大楼门口和推入楼道内,如有违反者,保卫处有权将车辆收存。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严禁商贩进入校内和学生宿舍进行贩卖活动。    

七、未经保卫处批准,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处,一律不准住宿。学生宿舍(包括研究生、进修生、交换生、留学生等)、员工集体宿舍不准留客住宿。

       八、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私自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下列违章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水杯、电饭煲、电火锅、电磁炉、电炒锅、微波炉、电烤箱、榨汁机、搅拌机、煎蛋机、煮蛋器、电炖锅、电卷棒、暖手宝、电炉、电手炉、电熨斗、电热毯、电取暖器、洗衣机、烘干机、甩干机、冰箱等及其他未经审批的相关电器(包括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未经3C认证的电器和自制用电设备。) ,一经查获,一律收存。

       九、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标志,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禁止在教学区、公寓区、禁令区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

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等事故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设施;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区绿化。除球场、运动场、活动室外,校园内其它场所禁止各种球类活动。

       十一、严禁开展非法社团活动。学生成立社团,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十二、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校内群众性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任何人在校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十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十五、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或各单位(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十六、个人及校外任何单位严禁在校内悬挂横幅、散发或张贴海报、广告、宣传资料等,确属为师生服务的,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在指定地点悬挂、张贴。严禁张贴非法宣传品。

       十七、严格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    

十八、各单位(部门)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循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接受用工部门的管理。

十九、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十、违反上述规定或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管理规定执行职务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量院〔20056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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