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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手法再上新,不做电诈工具人

日期:2024-08-05    发布:    关注:



提高反诈意识 防范电信诈骗


2024年“全民反诈在行动”

集中宣传月主题为

警惕诈骗新手法 不做电诈工具人

拒当诈骗分子"工具人"


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帮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21.2万起,同比上升20.4%。


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


电诈手法多种多样,电诈"工具人"也种类繁多。电信网络诈骗各环节都需要"工具人",有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推广引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



工具人都有哪几种类型?



一、转移案款类

转移案款是指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进入银行账户以后,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出至其他银行卡或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存入其他银行卡的行为,简要概括为转账和取现。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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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卡类

供卡指的是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犯罪分子常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诱骗有贷款需求的人或者资金紧张需要用钱的人,使用其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刷流水或者转账。供卡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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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引流类

推广引流是指帮助发布广告链接、二维码等,帮助犯罪分子增加网络点击量、与受害者建立联系以便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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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支付类

金融支付工具是指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实名认证,因此,犯罪分子就会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等用于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提供金融支付工具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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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卡”犯罪



要认识何为“两卡”犯罪,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两卡”:所谓的“两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的常见,就是指我们的手机卡和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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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相应地,“两卡”犯罪就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等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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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犯罪有什么后果?



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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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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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电话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论何种情况,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租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和支付账号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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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工具人八提醒



(1)保护好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以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为密码;


(7)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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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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